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 消费者多了哪些权益
2013-10-26   作者:记者 刘少华 李尧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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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对消费者在网购等新消费方式中的保护,对消协的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的加强,对维权难的解决方案以及加大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力度等,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新权益。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维权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说,与20年前相比,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网络销售、购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针对网上消费的规定成为新消法的亮点。按照新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贾东明表示,这一规定,是通过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尽管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是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淘宝网店“香优特产”店主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买卖公平。“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

  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本次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贾东明表示,在新消法中,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强化。这其中包括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以及对经营者应何时召回产品进行规定等。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所言,维权难的问题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此前,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需要消费者进行举证、证明和鉴定等。

  而在修改后的消法中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也加大了。如果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另外再加两倍赔偿性惩罚。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之前,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运用得比较多的途径有两种,消费者个人或推选的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或提出赔偿方案等。公益诉讼则是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而设定的。

  贾东明表示,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事情,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都可以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另外,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可以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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